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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丁磊律师: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女职工“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根据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特点,保障“三期”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和照顾出生婴儿的需要,我国劳动法对其进行特殊的劳动保护。那么,如何正确理解这种特殊劳动保护呢?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根据法律要旨及审判实践,梳理解析了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丁磊律师: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如何正确理解女职工“三期”

 

  女职工“三期”期间,劳动权利受法律特殊保护

 

  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对女职工在“三期”期间提供在劳动方面特殊权益的特殊保障,任何单位不得越过法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二、解除“三期”女职工,需注意的3个误区

 

  1.“三期”女职工虚假陈述生育情况,用人单位以欺诈为由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合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的,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权利,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知情权是受限制的。用人单位仅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如果不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婚育等信息,劳动者可以不向用人单位报告或说明,这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三期”女职工,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如“三期”女职工存在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单位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与“三期”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3.一旦“三期”女职工未正常出勤,即可立即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地,“三期”女职工存有未正常出勤的旷工违纪行为时,用人单位确实可以依据规定以其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而言,当其出现未正常出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最好不要贸然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

 

  当“三期”女职工未能正常出勤的,单位要询问“三期”女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原因是什么?要求“三期”女职工说明具体的情况。在女职工未及时回复的情况下,甚至可以体现单位的人文关怀至“三期”女职工的家中进行探望。若“三期”女职工未及时提交病假单的,通过发送书面通知要求“三期”女职工及时提交病假单及相关的病假手续材料,并告知相关的法律后果。在得到相关的回复后,再视具体的情况做是否单方解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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