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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劳金晶律师: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研究

  “直播打赏”是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兴起的新业态。关于“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目前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但由此产生的问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那么,未成年人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向网络平台付款的行为是否有效呢?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根据司法考量及举证责任分配,解读探究了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研究,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劳金晶律师: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研究

  一、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法律行为研究

 

  一般而言,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上述付款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二、无效的充值款项是否应全部返还

 

  如果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赏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是否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全部返还充值的款项?

 

  这也不能一概而论,要视情况而定。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言,要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对未成年人尽到了监护职责,未成年人是否是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实施的上述付款行为。就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而言,要看是否结合其平台性质对用户的年龄限制进行明确约定和提醒,并切实采取充分的技术措施避免未成年人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和陪伴的情况下,沉迷于网络直播甚至大额转账。同时,还要考虑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状况、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主播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三、如何树立未成年人正确价值观

 

  “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引导未成年人理性利用网络,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行动。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身作则,放下手机,多陪伴关心孩子,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作为家庭的希望与祖国的未来,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而不是沉迷网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以更加审慎的态度、更加成熟的技术、更加严密的措施,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另外,学校、社会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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