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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梁子丹律师:六大民间借贷纠纷存在的6大风险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便捷的融资方式,已经成为许多人的应急选择。然而,其在满足人们资金融通需求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风险。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子丹律师结合司法裁判口径及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民间借贷关系建立全过程,梳理分析了六大民间借贷纠纷存在的6大风险,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梁子丹律师:六大民间借贷纠纷存在的6大风险

 

  风险一:“砍头息”

 

  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被称做“砍头息”。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人民法院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并以此偿还利息。

 

  “砍头息”不能计入本金,起诉时予以隐瞒的,涉嫌虚假诉讼。

 

  风险二:担保

 

  借条上以“保证人”名义出现的,应承担保证责任,而非单纯见证人,在债务人无法还款时,保证人应承担偿还责任,若进入执行阶段无法清偿债务的,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注意,借条上“见证人”未表明身份,在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名较近处签名捺印,根据习惯易被认为共同借款人或共同担保人。

 

  风险三:口头借贷

 

  借贷形式简单随意,发生纠纷,难以证明借贷事实。现金交付难留痕,如果借贷双方以现金方式交付大额款项,可能陷入关于款项来源及支付的举证困境。

 

  风险四:银行转贷

 

  银行转贷、职业放贷等,借贷合同无效。民间借贷资金应为自有闲散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获利较大的,还将构成高利转贷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风险五:借条、欠条、收条混淆不清

 

  注意借条、欠条、收条的区别。借条是简化的借款合同,可以反映借贷关系;欠条只能证明欠款事实,形成原因可以是借贷、买卖、承揽等法律关系;收条是债权人收到钱款时向债务人出具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反映的是给付关系,不反映债权债务关系。

 

  风险六:债权诉讼时效

 

  出借人应当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或者借款人明确表示不还款后三年内向法院起诉维权。如果出借人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或者借款人明确表示不还款后,三年内未向法院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将面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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