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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方鹏鹏律师:判断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法律认定

  自然人间的民间借贷,常常由于借贷金额不大、交易习惯的影响或是借贷双方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在纠纷发生时出现出借人无法提供借贷款项的支付凭证,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借款人还款的情形。为让大家对民间借贷有更深的理解,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依托法律条文规定及审判实践,重点解读了判断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法律认定,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方鹏鹏律师:判断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法律认定

  一、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据此,能否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债权凭证的种类和性质,以及债权凭证是否足以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出借款项是否已实际交付等方面事实。

 

  在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情况下,一般应先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然而,在借款人予以否认存在借款合意情况下,特别是借款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时,法院应针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予以审查,避免过于看重债权凭证而忽视了对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款项往来事实的审查。

 

  二、民间借贷的成立条件

 

  民间借贷的成立要件有两个: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多以借条为载体;二是出借方已实际向借款方提供款项。两个要件均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只要其中任一构成要件缺乏证据证明,就面临借贷事实的不确定问题。

 

  在仅有转账凭证,缺乏借贷合意证明的诉讼案件中,借贷关系能否成立,取决于被告对此抗辩的有效性、合理性,如被告提出抗辩并提供充分证据,原告未进一步举证,则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如被告提出抗辩但未能提供证据,则被告承担败诉风险。

 

  因此,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不仅应留存转账凭证,更应对借贷合意明确表示,通过打借条、要求提供担保、寻求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将相关证据予以固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三、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问题

 

  对于出借人来说,需要证明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款之合意,且出借人已经向借款人交付了借款,简单来说,就是借款合同+转账凭证。但是在自然人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时,极容易欠缺严格的形式要件或完备的法律意识,经常出现无法提供书面借款依据或者无法证明现金交付的情况。此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完善:

 

  (1)双方在日常的短信、微信等文字聊天记录中有反映或者透露出彼此之间存在借款,且被告对金额、利息等进行过确认的。

 

  (2)借款人表示过还款承诺或者在其他场合作出过具有法律效力的陈述。

 

  (3)存在其他合理理由而不需要借款人专门出借款项的。

 

  (4)符合日常生活逻辑的小额现金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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