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价值的最大实现,一些企业只注重公司自身利益,损害劳动者的应有权益,造成劳动关系的不和谐,纠纷不断。为减少企业劳动者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归纳分析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疑难问题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劳动者被派往关联企业工作发生劳动争议时,如何确定用人单位?
劳动者被派往派出单位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联营企业、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等关联企业工作,与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对用人单位主体约定明确的,按约定认定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主体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认定用人单位。
二、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者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已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自身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三、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属于新的用工周期。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从劳动合同期满第二个月起一年内的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
四、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按日计算,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对应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能获得的相对固定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应发工资确定。
五、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关系延续至实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时止。
六、用人单位设立过程中招用劳动者发生用工争议,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用人单位设立过程中招用劳动者发生用工争议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用人单位未能注册成立的,以出资人作为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当事人;用人单位注册成立的,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