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迟迟不肯签约搬迁,政府为图一时的“省事”,不走法定程序依法强制征收,而是组织人员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违法强拆,再进行行政赔偿。那么,政府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违法强拆后怎么赔偿?赔偿的评估时点和标准怎么确定?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依托法律法规及实务要点,整理归纳了遭遇违法强拆的法律观点及赔偿责任确定,供大家参考。
一、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如何处理?
审理因补偿或赔偿引发的征地案件,市、县人民政府存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前,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实际占用原告土地,原告要求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时,应当将补办手续前的赔偿与补办手续后的补偿相结合,适当增加赔偿(补偿)金额,避免合法征地与违法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惩戒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等违法行为,防止地方人民政府违法零成本。
二、违法强拆行为行政主体认定
经因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的强制拆除合法房屋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原则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为推定的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推定。市、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文件、补偿安置方案等,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参与强制拆除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视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拆除。
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擅自以自己名义违法实施强拆而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有犯罪行为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三、违法强拆的损失如何赔偿?
违法强拆的赔偿应体现一定惩戒性,确保被征地农户等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可以获得的征地补偿。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合理确定房屋等的评估时点,并综合协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既无征收决定又无补偿决定而恶意违法强制搬迁、严重损害被征地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判决赔偿被征地农户等合法财产损失和相应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以外,还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提出的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