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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肖静律师: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常见法律问题汇总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在职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社会贡献着不可忽视的力量。为依法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结合法律法规及裁判规则,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了汇总梳理,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肖静律师: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常见法律问题汇总

 

  一、用人单位存在性别歧视怎么办?

 

  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法律明确禁止性别歧视,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然而职场中,性别差异导致的不公平待遇仍然存在于招聘、晋升和薪酬等方面,如用人单位招聘时要求女职工若干年内不得结婚、怀孕,在女职工入职前对其进行妊娠测试,或以女职工隐婚构成欺诈为由将其辞退等。

 

  根据法律规定,在录用女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应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薪酬制度。

 

  二、妇女节加班应否支付加班费?

 

  妇女节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但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给女职工放假半天。但如果适逢周末,不安排补假。在妇女节等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用人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休息日加班工资处理,即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女职工享有怎样的休假制度?

 

  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是女职工生活工作中的特殊时期,我国为女职工确立了相应生育休假制度,保障“三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

 

  此外,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患有重度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四、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凡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并已符合退休(职)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将聘任在技术岗位上的女性高级专家,本人自愿且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年龄可按60周岁核定。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曾从事过该类工作,具备规定条件之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年满45周岁的女职工,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连续病假一年以上,工作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年满45周岁的女职工,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后,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未满上述年龄的可办理退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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