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因干扰、避让或者其他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同样承担事故责任。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震律师依托审理要点及裁判梳理,就“无接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进行了重点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没有碰撞,是否“碰撞”无法查清,不是否定交通事故的充分条件,因干扰、避让或者其他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同样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在难以分清双方各自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事故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责任。
二、“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
在“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要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来判断。
判断“优者”的标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为优先;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则应综合考虑质量、硬度、速度、车辆自身控制力等因素,以危险性更大的一方为优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如果在没有遵守规则的情况下引起交通事故,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有些交通行为虽然没有直接接触,但是间接影响行车安全造成事故的,机动车车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未按规定让行,占道超车,违停,随意变道、按喇叭,乱用远光灯的功能等都是导致无接触交通事故高发的交通违法行为。一旦这些交通违法行为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无论车辆、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有无发生碰撞,都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三、未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的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警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各方责任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然明确无法查明事故原因,不能作出责任认定,但不能成为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或理由。行为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考量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综合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