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无证房屋不能全部认定违法建筑。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结合法律法规及裁判规则,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整理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无证房屋不能全部认定违法建筑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于整体房屋无证或者部分房屋面积无证的现象,如果一律视为违法建筑,无偿予以拆除,定然会引发不良的社会后果:轻则损害人们的财产权益,重则引发民生问题,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实际上,事实已经证明,因机械地将无证建筑作为违法建筑对待,零补偿、强势拆除而引发的上访事件、群体事件屡见不鲜,而有的房屋权利人以跳楼、自焚等自杀式手段反抗这类“拆违”的痛心例子也是时有发生。故而,从社会学的逻辑而言,是不能将无证建筑等同于违法建筑的。
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
应当指出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所谓“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判断、准确认定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二、违反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应认定为违章建筑:
1.主体适格原则
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应当为所在地的规划部门,以文书为准;
2.于法有据原则
违章建筑认定的依据,应以相关权力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3.程序正当原则
即认定违章建筑的程序要合法,如果程序违法必然导致实体违法。
4.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也是我国行政法原则之一。有些房屋建于八十年代甚至更早,当时的法律规定很少的几道手续即可建房,但是现在建房需要申请、审批等诸多繁琐手段,不能以现在的繁琐手段为理由而认定以前建造的房屋为违章建筑。般认为,应当结合建筑物建造时的法律来判断是否构成违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