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一些“违建”会被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后,往往紧跟着就是被强制拆除。如果限期拆除决定书因为错过救济期限而生效,就意味着涉案建筑是违法建筑的认定已经生效,而违法性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是不受保护的,或者是仅受到部分保护。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依托法律法规及举证分配,就关于审理行政强制拆除案件问题的法律分析进行了整理探究,供大家参考。
一、房屋被拆除后,当事人分别对强制执行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的,是否均应予立案?
答: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既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程序性、阶段性行为,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人民法院审查强制拆除行为时,审查范围包括强制拆除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其中包含是否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以及强制执行决定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故房屋被拆除后,强制执行决定已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阶段性行为,其法律效力被强制拆除行为所吸收覆盖。当事人分别对强制执行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的,应引导当事人对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当事人坚持对强制执行决定提起诉讼的,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限期拆除决定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后,以此为据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是否应予撤销?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应确认违法?
答:限期拆除决定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的事实基础和法律前提。强制执行决定是为执行限期拆除决定作出的行政决定。强制拆除行为则是实施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的具体执行行为。
限期拆除决定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后,行政机关以该限期拆除决定为据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和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已无事实基础和法律前提,强制执行决定应予撤销,强制拆除行为应确认违法。
若限期拆除决定被确认违法但保留效力,则不能因限期拆除决定被确认违法而当然地撤销或者确认强制执行决定违法,也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三、当事人起诉限期拆除决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确认违法但保留效力后,又起诉强制执行决定的,是否应予受理?
答:当事人已经起诉限期拆除决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确认违法但保留效力后,又以涉案房屋系合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违法等为由起诉强制执行决定的,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当事人以强制执行决定确定的拆除范围超出限期拆除决定确定的拆除范围为由提起诉讼的,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