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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张峥律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认定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宅基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保障户内成员的基本居住需求。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峥律师结合法律要点及裁判指引,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认定进行了问题梳理与解答,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张峥律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认定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确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的是“一户一宅”的原则,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所以实践中,一般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并以家庭所有成员名义进行申请。集体经济组织会对农户的家庭成员进行核定,根据成员数确定使用面积,并将审核通过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成员登记在册,记录在用地审批表中。所以,宅基地并非申请人个人或者申请人夫妻的共同财产,一般被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申请在册的家庭成员均为宅基地合法使用权。

 

  当然,宅基地使用以户为单位,而户内成员定会因婚丧嫁娶等因素会有增减,那么宅基地使用权人也会随户内成员增减而变化。比如,子女与原来的大家庭分开另立门户,单独申请宅基地建房后,就不再对原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剩余家庭成员仍为合法使用权人。

 

  二、宅基地房屋所有权人的确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一般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当然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所以,宅基地申凡登记在册的宅基地申请人又进行了房屋建设,一般被认定为共有房屋所有权。房屋建造者就是指当时为建造房屋出资、出力的户内成员。就算之后户内成员户口迁出,依然还享有房屋所有权。如果成员去世,其属于他的份额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

 

  另外,建造房屋时未成年的子女是否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如果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未成年子女对建房未出资未出力,那么子女就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否则不能单纯以未成年为由否认其是房屋所有权人。

 

  三、合资建房下的农房权属确定

 

  合资建房是农村建房的一类特殊情形。这里的合资建房并不包括户内家庭成员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建房的通常情形,而是特指由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方办理宅基地申请及建房手续,由非宅基地使用权人方或各方当事人共同提供建房资金,并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房屋建成后的权利归属的建房方式。

 

  合资建房中以事实行为创设房屋所有权与合意约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二者并不冲突,其本质仍然是依事实行为创设不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合同并未创设新物所有权,其应解释为分配新物所有权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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