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应信守承诺以及违反诚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任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进行否定性评价,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作为卖方,最主要的合同义务是交付货物,买方最主要的合同义务是支付货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就买卖合同而言,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款项的,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已按照与乙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在支付部分货款后,对于剩余的货款再未另行支付,经多次催告后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判令被告限期支付原告全部货款及利息。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中,甲公司已按照与乙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但乙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故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依据经双方确认的对账单支付货款3741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4175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乙公司给付原告甲公司货款3741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4175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