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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约定高额定金,任杰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索回定金超额部分

中恒信胜诉 | 约定高额定金,任杰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索回定金超额部分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关于定金罚则,《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另,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原告为涉案房屋与被告签订《预约合同书》,并向被告刷卡支付定金22800元。后原告因自身原因提出不再由被告进行装修,并要求被告退还定金,但被告予以拒绝,故提起诉讼。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任杰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判令被告限期归还原告超额定金部分。

 

中恒信胜诉 | 约定高额定金,任杰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索回定金超额部分

 

中恒信胜诉 | 约定高额定金,任杰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索回定金超额部分

 

中恒信胜诉 | 约定高额定金,任杰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索回定金超额部分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书》合同金额为76000元,双方约定的定金超过合同金额的20%,故原告已给付的定金中超过15200元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但超过定金的部分7600元被告应予退还。被告抗辩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2800元,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给付的定金不足以弥补因原告违约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况且即使守约方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但合同当事人仍可就违约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违约情形予以适当减少。综上,被告不予退还7600元的抗辩意见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故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吉某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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