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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抵押物品借钱拒还款,王璞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判令被告限期归还剩余借款

中恒信胜诉 | 抵押物品借钱拒还款,王璞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判令被告限期归还剩余借款

 

  民间借贷需谨慎,抵押担保要牢记。借钱出去时,一定要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偿还能力及信誉,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注意仔细核对对方的身份证件,建议留存复印件,并注意在借据上明确借款理由、借款期限、利息、担保情况等,转账时备注该笔款项为借款,留存好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相关证据。

 

  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本案中,孙某因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并在李某处质押了多项物品,然被告之归还了部分借款,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王璞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判令被告限期归还剩余借款。

 

中恒信胜诉 | 抵押物品借钱拒还款,王璞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判令被告限期归还剩余借款

 

中恒信胜诉 | 抵押物品借钱拒还款,王璞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判令被告限期归还剩余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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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孙某因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318300元,事实清楚,且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双方对借款后孙某归还了李某32400元也无异议,故剩余尾欠借款285900元孙某应归还李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如孙某履行本案借款债务,则李某应当返还孙某质押物,如孙某不履行本案借款债务时,李某有权就该批质押物优先受偿。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李某借款285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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