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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交通事故致残保险拒赔,杜宇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成功获得全部赔偿金

中恒信胜诉 | 交通事故致残保险拒赔,杜宇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成功获得全部赔偿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本案中,被告曹某在与驾驶车辆时与原告林某发生碰撞,致使原告林某受伤至十级伤残,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曹某负全部责任,然三被告仅给原告部分赔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杜宇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拿回全部赔偿金。

 

中恒信胜诉 | 交通事故致残保险拒赔,杜宇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成功获得全部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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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交通事故致残保险拒赔,杜宇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成功获得全部赔偿金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该起交通事故中晋A1号车系无责车辆,其交强险项下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晋A2号车系全责车辆,其交强险项下医药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关于各项赔偿项目的金额划分及责任承担。医药费24385.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营养费3400元,该三项小计31385.61元,于医疗费用项下赔付,核减被告曹某垫付5000元后为26385.61元,其中由无责车晋A1号车在其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承担1800元,由全责车晋A2号车在其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承担18000元(已支付),超出部分6585.61元(26385.61元-1800元-18000元)由全责车晋A2号车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其余赔偿项目金额小计206280.20元,其中由无责车晋A1号车在其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承担18000元,由全责车晋A2号车在其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承担180000元,超出部分8280.20元(206280.20元-18000元-180000元)由全责车晋A2号车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

 

  法院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林某各项损失共计180000元;

 

  二、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林某各项损失共计14865.81元(8280.20元+6585.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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