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本案中,被告要求同原告一起合伙干买机票收取服务费的业务,并向原告推荐航空内部职员王女士,专门负责飞机票的订购。然原告将11名顾客的机票钱全部汇入王女士账户后,王女士却没有给出机票,后期原告多次催被告和王女士退款都没有结果,原告无奈用自己的钱退给买票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原被告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原告投入买机票款50%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靖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判决被告支付原告50%的投资款。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口头达成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伙协议。本案中根据王某向本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可知王某与靳某合伙合作从事为他人代购机票并收取服务费的业务,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之间并未明确约定合同期限,故双方之间为不定期合伙合同,合伙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伙合同,本院确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23年8月15日为双方之间的合伙合同解除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仅约定了合伙利润平均分配,对于亏损分担未有明确约定,故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合伙亏损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担。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范围,根据原告向本院举证的证据可知,原被告因本次合伙发生的实际损失为160316元,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损失的一半即80158元。
关于被告辩称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及原告的损失应通过刑事程序解决的意见,因本案处理的为原、被告之间的内部合伙法律关系,关于原、被告与案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相关刑事案件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审理,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另外,本院需指出,因原告被王女士诈骗一事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刑事案件中确有追回的退赔款,退赔款可由原、被告双方各享有一半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可另行解决。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九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靳某与王某之间的合伙协议于2023年8月15日解除;二、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王某投资款801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