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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丁天梓律师:刑事案件量刑的步骤和方法

中恒信律师 | 丁天梓律师:刑事案件量刑的步骤和方法

 

  如何量刑原本只是刑事法官最关心的问题,然而,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多数案件都需要由检察官和被告人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进行量刑协商。在刑事案件量刑中,会先确定量刑起点,再确定基准刑,最后再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宣告刑。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丁天梓律师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下刑事案件量刑的步骤和方法。

 

  一、如何选择起点刑

 

  1、选择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来确定量刑起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必备事实。

 

  2、考量的因素有哪些

 

  既然要在这个幅度里选择一个具体的点呢,那么主要考量的因素是什么呢?是对案件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综合判断,通俗的说,前者就是造成了多大的后果或危险,后者就是这个人到底有多坏,根据这个综合判断,法官选择一个认为比较合适的点,可以说,这个点的选取是个综合判断,甚至很难来具体量化,总体来说,就是社会危害性大的和被告人人身危险性高的,起点刑就高一点,反之,就低一点。

 

  3、注意的要点有什么

 

  在选择起点刑时要注意两点:

 

  一是以相关犯罪构成的既遂状态来选择,也就是说,即使案件系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在选择起点刑时都是按照假定已经既遂时所处的法定刑幅度来选择的。

 

  二是选择起点刑时考虑的因素应当尽量排除后续调整基准刑的情节或因素,否则将导致重复评价。

 

  4、量刑规范化内罪名怎么选择起点刑

 

  量刑规范化内罪名的起点刑范围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上述考量因素和注意要点确定一个具体的起点刑。

 

  5、非量刑规范化内的罪名怎么选择起点刑

 

  对于量刑指导意见之外的罪名,如果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包括有期徒刑和拘役的,一般可以将6个月作为基点,综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危害性后加或者减3个月以内作为起点刑。

 

  二、怎么计算基准刑

 

  1、计算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起点刑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指具体犯罪行为超过基本犯罪构成的加重结果事实,通俗的说,就是增加刑期的核心要素。不同的罪名,衡量其社会危害性的核心要素也不同。总之,可以根据罪名的核心要素来确定刑罚增加幅度。

 

  2、量刑规范化内罪名的增加幅度标准怎么确定

 

  量刑规范化内罪名增加刑罚量标准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来确定。

 

  3、非量刑规范化内罪名的增加幅度标准怎么确定

 

  对于量刑指导意见之外的罪名,那就先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或执法意见的规定自行计算,具体可以根据法定量刑幅度中最高刑和最低刑分别对应的条件,按照大致均衡的方式计算出刑罚增加量的标准,该条件通常在相关的司法解释里有数量体现。

 

  当然,有些罪名,如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中两档分部对应的数量标准,这时候就要看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法意见了,需要根据执法意见中的相关数量标准按照上述方式进行计算。

 

  4、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同一个罪名中不同量刑档次对应的刑罚增加量标准是不同的,例如前面讲到的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3年以下一档的标准是3个每月,3-10年一档的标准是5个每月。总体来说,随着刑期的增加,刑罚增加量的幅度会减小。

 

  二是在设置刑罚增加量标准的时候,某些罪名可以有多个维度,要比较后适用处罚重的。

 

  三是当某罪名只有一个量刑档次,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当需要在某罪名的最高一档量刑。

 

  三、怎么拟定宣告刑

 

  1、量刑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主要原则有两个,一个是完全评价原则,即要对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全部进行考虑,按照时间分,包括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情节,按照法定性来分,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量刑时要全面评价分析。另一个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即对某个影响量刑的因素如果已经使用过,就不能再重复使用。

 

  2、计算公式是什么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拟宣告刑=基准刑×(1±先适用量刑情节A的调节比例)×(1±先适用量刑情节B的调节比例)……×(1±其他量刑情节X调节比例±其他量刑情节Y的调节比例±其他量刑情节Z的调节比例……)。

 

  先适用量刑情节数量是有限的,基本都是减少基准刑的情节,具体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其他量刑情节是无法完全列举的,既有减少基准刑情节又有增加基准刑情节,所有案件共有的情节包括:坦白、自首、认罪认罚、当庭自愿认罪、立功、累犯、前科劣迹。其它常见的主要情节包括:作用较轻的主犯、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对弱势人员犯罪、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动机卑劣及各具体罪名中的其它情节。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需要强调的是,先适用情节之间不是加减的关系,而是需要进行连乘,起来量刑情节之间是连加连减,如果没有先适用情节,计算时不考虑即可。

 

  3、常见量刑情节调节比例怎么把握

 

  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幅度在10%-60%,年龄越小幅度越大。

 

  老年人犯罪:减少幅度在20%-50%,年龄越大幅度越大。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减少幅度在40%以下,程度越重幅度越大。

 

  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减少幅度一般在60%以上,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在30%-60%,造成的伤害或损失越大幅度越小。

 

  犯罪未遂:减少幅度在50%以下,实行终了的未遂幅度小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犯罪中止:减少幅度100%以下,自愿放弃犯罪的主观意愿越强幅度越大。

 

  从犯:减少幅度一般在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在50%以上,作用越小幅度越大。

 

  坦白:减少幅度一般在20%以下,供述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在30%以下,交代未掌握事实越多及如实供述越早幅度越大。

 

  自首:减少幅度一般在40%以下,犯罪较轻的在40%以上,典型主动投案自首的幅度大于电话通知等情况下视为自动投案自首。

 

  当庭自愿认罪:减少幅度在10%以下,交代的越彻底幅度越大。

 

  认罪认罚:减少幅度尚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精神,幅度应当大于坦白而小于自首,认罪认罚越早幅度越大。

 

  立功:减少幅度一般在20%以下,重大立功在50%以下,同时犯罪较轻的,可以在50%以上,立功的质量越高幅度越大。

 

  累犯:增加幅度在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前罪越重及释放时间越短幅度越大。

 

  前科劣迹:增加幅度在10以下,前科越重及释放时间越短幅度越大。

 

  退赃退赔:减少幅度在30%以下,抢劫等暴力性犯罪从严掌握,退赔比例越高幅度越大。

 

  达成和解:减少幅度一般在50%以下,犯罪较轻的50%以上,赔偿越多、态度越好幅度越大。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减少幅度在40%以下,赔偿越多、谅解要求越高幅度越大。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未取得谅解:减少幅度在30%以下,赔偿越多幅度越大。

 

  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取得谅解:减少幅度在20%以下,谅解要求越高幅度越大。

 

  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增加幅度在20%以下,灾害性越高幅度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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