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性质属于约定之债、金钱之债、附履行条件之债、金钱质押。当事人约定质保金返还期限的,依约履行,当事人未约定质保金返还期限,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可请求返还。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本案中,原告从被告处承包了涉案工程劳务部分。2017年9月30日,双方签订结算单,确认结算金额848469元,未支付质保金42424元。两年质保期届满后,被告拒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被迫依法起诉,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成功追回工程质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