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尸,是网络流行语。所谓“捡尸”,是指女性因饮酒过度而醉倒的时候,男性把醉酒的女性捡走,再带走发生性关系。在快节奏生活的不断加压之下,许多年轻女孩会选择在下班之后去酒吧小酌一杯放松身心、缓解紧张。在这些酒吧、夜店等声色场所的门口,总会有一些不怀好意的人蹲守在附近,等待着喝醉的落单女孩出现,然后趁人之危将其带走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这样的情况构成犯罪?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丁天梓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被害人无明显反抗行为或意思表示时,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
对妇女是否同意不能以其有无反抗为标准,一般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一、案发时被害妇女的认知能力;
二、案发时被害妇女的反抗能力。司法实践中,不同的被害妇女由于各自的生理、心理、性格等个人特征的不同,对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反应及其程度也不相同。妇女能否抗拒,或是否敢于抗拒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妇女有无反抗能力,不能单纯地从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程度来评价,还要结合妇女自身对所处环境的认知和可能遭遇更大伤害的风险预估心理,以及妇女自身身体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三、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在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应当对其客观原因进行具体分析。由于实践中存在未作意思表示情形下的“半推半就”、默示同意和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下的未作意思表示两种性质不同的现象,我们认为应当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对其客观原因予以分析,进而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准确评价。应当从案发当时的环境、双方是否熟人关系、被害人的身体状况、行为人的人数等因素,综合判定被害妇女是否具有选择表达不同意的意思自由。例如,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要挟,后在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基于互相利用之动机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在此情形下,女方并未完全丧失意思自由,结合其“利用”之动机,即使发生女方被欺骗的情况,行为人也不构成强奸罪。也就是说,在有证据证明女方对发生性行为存有心理上的自愿认可时,可以阻却行为人构成强奸罪。
再回到我们开始说到的“捡尸”行为。被害人在到达案发现场前后,因醉酒对自身所处的环境、状况以及可能遭遇的危险并不能正确认知;在案发过程中神情呆滞伴有哭泣;在案发清醒后立即报案。这些情况可以证实被害人在心理上对性行为的发生并非持有自愿认可的态度。被害人之所以未作明确意思表示,是因为客观上不具备明确表达不同意的条件。这种情况就是强奸罪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