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40-0988

新闻资讯
NEWS
首页 > 新闻资讯 > 离婚诉讼
400-0400-988
联系电话(节假日无休)
服务时间:9:00-18:00
联系邮箱:zhxlvsuo@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兆泰国际中心C座4层,12层
中恒信律师 | 丁彩燕律师:再婚老年夫妻之间扶养费的认定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履行方式是指在共同生活中相互之间的物质供养、精神扶养等。老年人再婚后,对于因罹患重病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再婚的老伴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理应给付;同时,婚前育有的几名子女若已成年且均已参加工作,在老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亦有义务给付赡养费。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彩燕律师结合司法考量并参考实际案例,整理解析了再婚老年夫妻之间扶养费的认定,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丁彩燕律师:再婚老年夫妻之间扶养费的认定

 

  一、再婚夫妻之间,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吗?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另外,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夫妻双方应自觉履行该义务,特别是在一方年老、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养义务。

 

  二、扶养费数额的认定

 

  夫妻之间的扶养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不是鼓励人们不劳而获,因此,支付扶养费应本着公平原则。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需要扶养方的实际需要(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支付扶养费的一方的经济收入状况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来进行综合考虑。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结合上述民法典的规定,再婚老年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应无争议,关键是再婚老年夫妻间产生扶养费纠纷,对于抚养费的标准认定如何准确把握。夫妻间扶养费的给付标准,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扶养权利人一方的实际需要、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夫妻间扶养费的给付标准。就再婚老年夫妻间扶养费的给付标准而言,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应当本着公平原则,以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结合双方的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经济收入状况、是否有其他扶养人等具体情况,综合认定,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