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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肖静律师: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为了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很多父母也是倾其大半生积蓄。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以及归属关涉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为社会热点。由于大多数父母出资时都不会明确表示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故一旦日后子女离婚,则往往会就该出资性质产生争议。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经司法考量和举证分配,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研究 | 肖静律师: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一、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重新表述,可以理解如下:

 

  首先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直接转引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要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

 

  实践中,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应当将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还是赠与,不能仅依据《解释(一)》第29条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

 

  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三、准确认定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

 

  认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为赠与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被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四、删除双方父母出资情况下房产按份共有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房价高昂,一方父母可能无力单独承担购房负担,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并不鲜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同时,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也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见,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家庭关系的特殊身份属性,亦不宜认定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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