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相关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保证征收补偿足额到位后,方可实施征收行为。即便如此,却并不意味着签订补偿协议,房子就任由征收方摆布。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峥律师经过实际案件研究结合法律条文,解析整理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征收方是否可以实施强拆所涉及到的法律观点。
一、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范围
1.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代表的是被征收人同意自己的房屋被合法征收,并就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标准、搬迁损失、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事项与征收方达成一致。
2.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仅包括征收行为合法的前提下获得的补偿,对于征收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并不包括在补偿协议之内。
二、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因违法征收行为给被征收人带来的损失,被征收人可依法获得赔偿。被征收人因房屋被违法强拆获得的赔偿利益是独立于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利益之外的,因此,获得该赔偿利益的救济权利并不会因补偿协议的签订而丧失。
被征收人在签约后与违法强拆行为之间仍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然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该违法强拆行为。
三、法律观点解析
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1.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就安置补偿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征收方可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决定中告知被征收人有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亦不进行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征收集体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同样是征收方若未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责令交地,拒不交地的,亦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实中,征收方也有可能对被征收人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并会在决定中告知可以救济的权利。
综上,无论征收集体土地亦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非签了协议后就代表征收方可以有了强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