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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租赁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张峥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拿回转让款

中恒信胜诉 | 租赁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张峥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拿回转让款

 

  近年来,房屋租赁行业快速发展,法院受理的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成立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高某、王某(接手人)与侯某签订店铺转让合同,高某将15万元转让费转账给侯某银行账户,至今,侯某拒绝将该店铺转让给高某,双方经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高某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峥律师的帮助下,高某胜诉,判令侯某归还转让费。

 

中恒信胜诉 | 租赁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张峥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拿回转让款

中恒信胜诉 | 租赁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张峥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拿回转让款

中恒信胜诉 | 租赁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张峥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拿回转让款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涉案合同系侯某作为转让人与高某、王某作为接手人签订。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双方在起诉之前均未提出解除合同,后在庭审中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且涉案合同双方已不再履行,故对高某、侯某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高某主张返还转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合同签订后,侯某将生活馆交付,高某、王某亦实际接手并经营了涉案生活馆,高某、王某应支付相应的费用,现高某要求退还全部转让费,依据不足,本院综合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转让费的数额及公平原则,酌定侯某退还高某转让费10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高某、王某与侯某于2021年8月1日签订的《合同》;二、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高某转让费10万元;三、驳回侯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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