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对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至关重要。但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往往因“争养”或“推养”子女引发较多纠纷。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尹雅群律师认为,夫妻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轮流抚养孩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轮流抚养子女的方式,能够保障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双方的亲密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轻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心理创伤,有利于孩子人格、情感方面的健康成长;也能满足父母双方都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意愿,相对减轻父母之间因为失去孩子抚养权而产生的不满,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有利于父母与子女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
如果通过诉讼的方式,大院大概率还是会将孩子判决给一方抚养。这个时候,对孩子抚养优势条件的取证就很重要了,尹雅群律师同样汇总了离婚诉讼争夺孩子抚养权取证的关键要点。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