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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刘子曦律师:停车位的法律属性及权属界定

中恒信研究 | 刘子曦律师:停车位的法律属性及权属界定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车位的性质和权属问题十分重要,涉及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必须规定清晰明确的具体规则。《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对车位归属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对于车位的法律性质及产权归属,是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所有权还是共有部分所有权,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具体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纠纷并无明晰的规则。因此,明确界定车位的法律性质和产权归属,可以为审判活动提供统一的裁判规则,保障公民的基本财产权益,更有利于优化完善我国的物权法制建设,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刘子曦律师就停车位的法律属性及权属界定为大家作讲解。

 

  一、停车位的类别界定

 

  车位是小区业主居住生活的辅助设施,法律性质上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普遍而言,依据物理空间为基础进行划分,住宅小区的车位大致分为下面几种类型:

 

  (一)地面车位

 

  地面车位即露天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车形成的车位。地面车位没有在最初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中,未形成新的使用空间,未计入建筑面积,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产权车位

 

  依据车位的空间位置划分,与地面车位相对应的是地下车位。地下车位是指利用小区地下空间建造的车位,一般情况下区分为两种类型:产权车位和人防车位。产权车位是指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此类车位通常具有构造上、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作出区分,可以排他性使用。

 

  (三)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是指利用人防工程而设置,平时可用于停车的车位。人防车位具有不同于一般建筑设施的特殊属性,具有战备性、平战结合性和强制性。在位置构造上,人防车位可能位于产权车位的更下层,也可能处于相同层的不同区域。

 

  (四)机械停车位

 

  机械停车位是指通过载车板的升、降和横向移动来达到个体车位使用目的的车位。目前,机械立体车位在全国范围内仍属于物权登记中的新兴事物,如何进行分户确权登记,分户中涉及的建筑面积、业主自有面积、分摊面积如何确定等,至今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二、产权车位的权属界定

 

  地面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车形成的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业主共有的道路”应当是指位于建筑区划内,除城镇公共道路以外,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之内的道路。“其他场地”在解释上原本不是规划用于停车之地,后被占用作为停放汽车之用的场地,包括但不限于首层架空层、屋顶平台等。同时,《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地面车位应当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并无争议。

 

  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是(地下)产权车位问题。《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依据此条规定,产权车位的所有权归属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业主向开发商购买了产权车位并办理了过户,则应当属于该业主所有;尚未出售给业主的产权车位,所有权则属于开发商。需要注意的是,产权车位如同房屋一样,需要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以期确认业主实际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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