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务中,用人单位未能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若劳动者因在工作中发生工伤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与我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我方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承认与我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李萌律师的代理下,朔州市劳动仲裁委裁决我方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裁决意见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每日实际作业时间最多180分钟,属于临时用工,双方是劳务关系。本委认为: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并不能简单的以实际作业时间作为考量标准,而应当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来确认。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平时接受被申请人处带班队长李某的劳动管理,本申请人按月支付申请人工资,申请人王某提供的劳动属于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是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形,故本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19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裁决结果
朔州市劳动仲裁委裁决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王某在在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19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