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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退保协议内容违反消保法,尹雅群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判决协议内容仅部分有效

中恒信胜诉 | 退保协议内容违反消保法,尹雅群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判决协议内容仅部分有效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保险服务领域的拓展,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往往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提供有效证据。纠纷发生后,双方极易产生争执,双方矛盾仍主要集中在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上,特别是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承保、理赔范围条款理解不一的争议。

 

  本案中,原告保险公司与我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利用自身有利地位与我方当事人签订不平等协议,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尹雅群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决原告保险公司与我方当事人签订的退保协议仅部分有效。

 

中恒信胜诉 | 退保协议内容违反消保法,尹雅群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判决协议内容仅部分有效

中恒信胜诉 | 退保协议内容违反消保法,尹雅群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判决协议内容仅部分有效

中恒信胜诉 | 退保协议内容违反消保法,尹雅群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判决协议内容仅部分有效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保险公司与被告李某为解决保险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两份《退保给付协议》,协议中关于解除双方签订的11份保险合同和原告给付被告退保现价及关怀性款项的内容系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条款。协议中关于被告承诺不再就保单所引发的争议提出其他任何请求,以及本次退保的原因与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无关,系因其他原因退保的内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系无效条款。故原、被告签订的两份《退保给付协议》内容部分有效。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撤回在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临汾分局的投诉,因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保险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的两份《退保给付协议》部分有效。二、驳回原告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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