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给被征收人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土地不明不白被强征,房屋不明不白被强拆,而一旦打起官司来,相关部门推脱的一干二净,谁都跟这事儿没关系,最后落得个不靠谱的机构来顶包,加大了被征收人的维权成本。
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已经被确认拆迁许可行为违法的拆迁范围内,理应停止动迁工作。而涉案公司在尚未完善拆迁手续、未尽到调查义务的情况下,开始动迁工作,属违法拆迁行为。被告作为北京市延庆区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其有权对辖区内的拆迁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具有对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拆迁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但被告并未对原告的查处申请进行处理。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决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提出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延庆住建委作为北京市延庆区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其有权对辖区内的拆迁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具有对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拆迁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高某户籍登记地位于某置业公司拆迁范围内,延庆住建委对高某的申请应履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本案中,延庆住建委在收到北京市住建委的转办告知单后于2023年2月6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系针对高某涉案所提同一申请内容作出的答复。但延庆住建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22年9月13日收到高某提交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其职责。鉴于要求延庆住建委继续履责作出处理已没有意义,故本院应判决确认违法。
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北京市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高某提出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