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等,均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原告合法租用北京市某地涉案土地,建有建筑物及构筑物,被告甲政府于2022年5月18日将涉案相关建筑物及构筑物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责令限期拆除,并于2022年5月31日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判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违法。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被告甲政府提交的《谈话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现场检查笔录》均无当事人、谈话人、勘察人及检查人签字。被告甲政府虽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但该决定书已被甲政府复议确认违法,故被告甲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已无事实根据,应属违法。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甲政府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原告宋某于同年5月20日向甲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政府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而被告甲政府在行政复议期间即2022年5月31日便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前述规定,属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甲政府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强制拆除原告宋某位于某地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甲政府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