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机关不愿意主动公开已有的信息,或者因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征拆活动,根本未制定或取得相关文件,我们可以采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去获取证据材料。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邮寄了关于公开涉案房屋涉及房屋征收相关信息的信息公开申请,被告收到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满后既未向原告公开关于房屋征收的相关信息,也未给原告其他任何形式的答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我方胜诉,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故被告区政府具有对辖区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应判断申请人所需为何种信息,其次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公开义务人为谁等作出认定,然后依照已经公开的履行告知义务,可以公开的提供政府信息或者履行告知义务,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等等,作出相应的答复。
本案中,被告区政府于2022年8月15日签收邮件,2022年8月15日应为被告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被告至今未作出相应的答复,违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且无其他延长答复期限的证明,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该行为违法。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未履行答复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二、被告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期限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