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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拖欠工资,未缴保险,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得多项赔偿

中恒信胜诉 | 拖欠工资,未缴保险,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得多项赔偿

 

  在我国,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举措。而在实务中,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以各种方式规避缴纳义务的情形,并不少见。但是,若因此发生劳动争议,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也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本案中,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但同时用人单位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等多项违法情形,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代理劳动者进行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金、伤残补助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多项赔偿。

中恒信胜诉 | 拖欠工资,未缴保险,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得多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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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拖欠工资,未缴保险,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得多项赔偿

 

  仲裁委裁决观点

 

  本委认为:用人单位辩称双方于2021年10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就此举证,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对该公司上述抗辩主张,本委不予采信。该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收到了刘某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对刘某关于双方于2023年3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本委予以采信,对其要求确认2021年12月2日至2023年3月3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依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刘某所受工伤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具2021年10月16日至2022年3月22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对刘某要求支付上述期间工资的请求,合法部分,本委予以支持。

 

  该公司在2022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3日期间未安排刘某上班,对刘某要求支付上述期间工资的请求,合法部分,本委予以支持。刘庆吴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收到了刘某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刘某已就解除原因尽到告知义务,对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合法部分,本委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未给刘庆吴缴纳社会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对刘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因工伤玖级产生的医疗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求,合法部分,本委予以支持。刘某就其交通费的主张提供了《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但上述证据仅显示日期和金额,不能证明与治疗工伤有关,故对其要求支付因工伤玖级产生的交通费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仲裁委裁决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一、确认刘某与用人单位于2021年12月2日至2023年3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用人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8087.5元;三、用人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492元;四、用人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口起三口内,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66492元;五、用人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40元;六、用人单位于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某因工伤玖级产生的医疗费用21154.73元;七、用人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某2021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3日期间工资774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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