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即无故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应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但支付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个月,即应保证每月支付1次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王某于2018年11月21日入职甲公司双方签有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王某于2022年8月22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甲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情况导致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团队邹仪章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获得剩余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裁决要点
甲公司认可2018年11月21日至2022年8月22日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故本委对此不持异议,对王某有关主张予以支持。甲公司主张因绩效扣款和虚报提成扣减王某2022年8月日至2022年8月22日期间工资3155.93元,但其据此提交的微信记录所涉及人员身份无其他证据佐证,支付凭证均未显示绩效扣款和虚报提成相关内容,王某亦不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其存在绩效扣款和虚报提成,故本委对甲公司有关存在绩效扣款和虚报提成主张不予采信。王某主张的解除情形与甲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相印证,且甲公司就其主张的解除情形提交证据不足,故本委对王某主张的解除情形予以采信,因甲公司确有拖欠工资情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甲公司应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8973.56元。
劳动仲裁委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确认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甲公司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
二、甲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四万八千九百七十三元五角六分;
三、甲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某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至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工资差额三千一百五十五元九角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