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对每个家庭来说都是头等大事。在房价高昂的当下,一套住房往往需要一个大家庭倾其所有,社会上也将其形象地比喻为“掏空六个钱包”。预售资金的使用明细直接决定房屋能否顺利建成,一旦房屋烂尾,业主往往会面临钱房两失等问题。因此,申请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公开关系到千百户小区购房业主的切身利益,但是,行政机关及职能部门有时会对于此类政府信息公开存在不作为的情况,而这种不履职行为会直接导致业主无法获得重要信息。
本案中,购房者向住建局申请商品房相关信息公开,住建局以商业秘密等为由,不予公开。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团队马晓雅律师的代理下,法院判决撤销答复书部分不予公开内容并对不公开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以及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否合法。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时间是2023年1月19日,本院立案的时间为2023年2月14日,因此原告的起诉期限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关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且企业不同意公开的答复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首先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审查,如认定该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但未提交其认定商业秘密的证据,其提交的向第三方书面征求意见的函,仅是对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进行征询,不能证明其在征询第三方意见前已对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审查的事实,因此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决定不予公开原告申请的信息第一至三项、第七至九项以及第十二项,主要证据不足。
关于不属于被告职责范围的答复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原告申请公开的第六项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以及第十项被申请人对预售款的支取监督管理情况文件,被告答复不属于其职能范围,且已经告知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答复合法。
原告主张申请公开的第十项信息并非是监管的法律规定,但其申请表中表述存在歧义,被告依据自身理解作出的答复,未脱离原告申请公开的范围。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第十一项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的建设工程完成进度,被告答复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的管辖属于改革发展科技局,第十三项对某小区商品房预售与其预售款入账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文件,被告答复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政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政策未由自身保管。上述答复内容与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符,应当重新作出答复。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1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除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以及对预售款的支取监督管理情况文件以外的不予公开事项。二、责令被告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上述不予公开的事项重新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