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即“房屋的交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是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之一,不同于普通买卖合同中的交货,交房具有显著的合同程序性与专业技术性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27日与被申请人签订本案合同,但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装饰装修亦未符合合同约定,与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做的说明和允诺也不相符。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人胜诉,确认解除购房合同,被申请人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等赔偿费用。
仲裁委裁决观点
本委认为:
1.根据被申请人目前提供证据,尚不能证明其主张因极端天气免责顺延的189天,均属于超出其预见能力范围、超出北京其他邻近年度大风预警常规概率的异常天数,仲裁庭对被申请人要求免责顺延189天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被申请人以海外疫情影响第三方供货实际迟延401天,主张应予免责延期101天的意见,依据不足,仲裁庭不予采信。
2.根据仲裁庭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申请人实际交付涉案房屋,已经构成逾期交付。
3.虽然申请人行使解除权的时间有所迟延,但是这一轻微的迟延行为不足以消灭申请人的解除权。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仲裁庭认为本案合同及其附件十三《补充协议》于2022年5月1日解除并无不妥。综上,对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迟延交房为由解除本案合同的请求,仲裁庭予以确认。
4.在本案合同解除后,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已付房款。根据已查明事实,申请人实际支付房款为10057842元,申请人要求退还这一款项,仲裁庭予以支持。
5.申请人为本案聘请律师发生律师费40000元,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仲裁庭对申请人主张的律师费予以支持。
6.关于本案仲裁费,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仲裁庭认为本案仲裁费应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仲裁委裁决结果
依据所认定的事实,以及本案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合议,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7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已解除;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购房款10057842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05784.2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4000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本案仲裁费152375.66元(含仲裁员报酬94067.02元,机构费用58308.64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全额预交),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152375.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