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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恶意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丁磊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得赔偿

中恒信胜诉 | 恶意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丁磊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得赔偿

 

  拖欠工资全称是无故拖欠工资,即单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如果是用人单位超过了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期限支付工资,或者用人单位按时支付了工资,但是没有正当理由克扣、少发了工资都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

 

  本案中,用人单位具有拖欠工资等多项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者不得已,被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劳动仲裁,清欠工资,获得赔偿金。

 

中恒信胜诉 | 恶意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丁磊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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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恶意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丁磊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得赔偿

 

  劳动仲裁委裁决观点

 

  本委认为:

 

  关于申请人要求确认2018年8月27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由于2018年8月27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被申请人按月向申请人支付工资,故本委确认上述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90000元的请求。结合本委上文所述,被申请人确存在克扣工资的请求,申请人据此于2022年6月30日向被申请人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故对于申请人此项请求中合法部分,本委予以支持。

 

  劳动仲裁委裁决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2018年8月27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九千三百一十五元五角五分;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六万六千零四十八元一角三分;

 

  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一万四千五百三十四元九角六分;

 

  五、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10月及2021年11月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四千九百四十元二角;

 

  六、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1日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二千一百一十三元七角九分;

 

  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2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一千四百零九元二角;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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