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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通知入职后反悔,黄星源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赔损失

中恒信胜诉 | 通知入职后反悔,黄星源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赔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因接触而进入可以彼此影响的范围,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以维护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因此,缔约阶段也应受到法律的调整。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其所负有的义务,不得因无合同约束而滥用订约自由或实施其他致人损害的不正当行为,否则,不仅将严重妨碍合同的依法成立和生效,影响交易安全,也影响人与人之间正常关系的建立。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送《入职通知书》后,又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取消录用,造成原告的损失。其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团队黄星源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获赔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上述法律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因此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要件包括:

 

  (1)缔约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3)相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失。可见,认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缔约方在缔约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按照诚信原则在缔约阶段应承担的协助、通知、保护、忠实等义务。

 

  本案中,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岗位招聘面试后向其发出《入职通知书》,可以认定被告同意录用原告,原告对入职被告亦产生合理信赖。后原告向原用人单位提出了辞职申请,并获得同意。在原告入职体检后,被告通知原告“公司暂不需要高级产品经理的职位”。据此,本院能够认定被告未履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忠实义务,存在缔约过失,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履行利益为限。鉴于被告同意支付原告体检费,本院不持异议;关于损失,原告主张按照《入职通知书》所载工资标准计算三个月,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数额过高,本院根据本案实际和被告的过失程度酌情予以确定。

 

  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体检费294.24元,合计30294.2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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