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生育政策地逐步放开,涉女职工因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待遇而产生的劳动纠纷逐年增加。在职场上如何从法律层面对“三期”女职工进行有效的特殊保护无疑体现着党和政府、工会组织对女职工的关怀以及相关法律的发展程度。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怀孕的,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如若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需要延期到女职工“三期”期满。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赔偿。
本案中,夏某于2018年3月26日入职甲公司,任职人事行政,于2022年7月14日怀孕期间被甲公司辞退。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规定,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夏某合法权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裁决要点
经查,甲公司应当对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夏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并无不当,本委予以支持。就拖欠工资一节,甲公司因夏某旷工0.5天从7月工资中扣除,但是,甲公司未就夏某旷工事实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双方确认2022年7月扣款119.05元,因此,甲公司应当支付夏某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4日拖欠工资119.05元。
劳动仲裁委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一、确认甲公司与夏某自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甲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四万五千三百二十元九角九分;三、甲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某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工资一百一十九元零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