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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郭稳波律师:强拆案件中,安置补偿协议被他人代签的法律效力认定

  征收房屋,就需要给与相应的经济补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字即意味着同意,一般无特殊情况很难被撤销,这也是我们一再强调不要签订空白协议的原因。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安置补偿协议被代签,那么代签这个行为是否有效?能被撤销吗?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经过相关法律法规,整理了安置补偿协议被他人代签的法律效力认定及背后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研究 | 郭稳波律师:强拆案件中,安置补偿协议被他人代签的法律效力认定

  一、委托代签

 

  被征收方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到达现场进行签字确认的,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的方式委托他人代替自己完成签约,这种明确委托他人并可以出具合法委托手续的,应当视为协议有效。但有三种情况需要特殊处理:

 

  1.户外非直系亲属代签

 

  行政机关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对于签约人的主体资格具有审查义务,对于户外非直系亲属代签,应当审查代理关系是否存在。如若经过审查,代理关系不存在,这类代签协议一般情况下并不能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是无效的。

 

  2.户内亲属以自己名义代签

 

  在农村宅基地拆迁中,宅基地的征收安置补偿一般以家庭或户为单位。因此,行政机关与户内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之一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符合常理和农村征地的一般做法,这种情况下,如果签字人按照规定提交了被征收拆迁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材料,其他家庭成员也没有及时提出异议的话,行政机关已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一般会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协议有效。

 

  3.户内亲属以户主名义代签

 

  这种情况下,虽然签字人是户内家庭成员之一,但其以户主的名义代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无权代理。如果事后户主没有追认的话,户内家属的代签行为不能证明是户主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时所签协议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二、他人冒签

 

  一般来说,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的应该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而实践中,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已离婚,但户口尚未迁出,一方代替产权人签字的。

 

  2.拆迁方为达到快速拆迁目的,找亲属代签协议的。其中较多的是父母的房屋由子女代签,或者子女的房屋被父母代签。

 

  此类协议是否具有有效性?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签订的协议需要被代理人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未进行追认,由他人私自代签的协议无效。

 

  三、村委会代签

 

  还有一种情况,在土地征收中比较常见的就是村委会代签。

 

  根据《民法典》规定,村委会代签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也取决于被拆迁人是否对村委会有授权或者追认。

 

  如果村委会在代签补偿协议时,经过了被拆迁人的同意,则该份拆迁补偿有效。如果在被拆迁人并未同意或者并不知晓的情况下,村委会代签了被拆迁人的补偿协议,这时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则取决于被拆迁人是否事后追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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