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40-0988

新闻资讯
NEWS
首页 > 新闻资讯 > 征地拆迁
400-0400-988
联系电话(节假日无休)
服务时间:9:00-18:00
联系邮箱:zhxlvsuo@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兆泰国际中心C座4层,12层
中恒信研究 | 张峥律师:农村闲置宅基地收回的条件和流程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最为重要的用益物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由此发生的争议比较多。因此,必需严格把握法定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经济利益。为让大家对宅基地有更全面的认识,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张峥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整理了农村闲置宅基地收回的条件和流程,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研究 | 张峥律师:农村闲置宅基地收回的条件和流程

  一、收回农村宅基地的法定情形

 

  我国新《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关于以“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为由收回宅基地的问题

 

  我国绝大部分乡镇村本身处于农村,其辖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都是农村集体土地。如由乡镇政府、村居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给社会公众使用或享用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都可以使用农村土地,其中涉及农民宅基地的,可以通过收回程序进行使用。

 

  2.关于以“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为由收回宅基地的问题

 

  农村集体组织分配给村民宅基地目的是给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村民取得宅基地的法定用途是建设住宅。村民违背这个用途使用宅基地是违法行为,所以《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当予以收回。

 

  二、农村宅基地的收回主体

 

  新《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本村村民委员会),而不是乡镇政府或者县级政府,原批准村民使用宅基地的县级或者乡真级政府,其主要职责是通过批准方式,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的行为行使监督权,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而侵害集村民的合法权益。

 

  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以自己名义直接决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属于越权的违法行为。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程序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即村民民主通过阶段与政府审批阶段。

 

  农村集体组织发现本村村民出现上述应予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应当先行调查,在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进行公告,然后按照规定程序上报乡镇政府。原批准机关是乡镇政府的,由乡镇政府批准收回;原批准机关是县级政府的,由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定,最后由县级政府批准收回。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