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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肖静律师:“离婚了彩礼该不该返还”:关键在于3种情形

  彩礼是我国独特的婚嫁风俗,生活中因为给付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审判实践中解决彩礼的问题比较棘手,除了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其与许多相关行为及现象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围绕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离婚时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结合相关法律、案例和观点进行说明,为大家解析离婚后的彩礼该不该返还,仅供读者参考。

 

中恒信研究 | 肖静律师:“离婚了彩礼该不该返还”:关键在于3种情形

  一、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以不支持为宜,以便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也符合社会生活实际。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对方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为宜。

 

  2.关于彩礼返还的范围

 

  确定彩礼返还时,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但是可能已经为筹办婚礼购买了生活用品或支付了其他费用,对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彩礼双方可能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处理方式上应当灵活把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3.其他特殊情形的考虑

 

  当事人在离婚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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