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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不认可借款事实,中恒信路滢玉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判令被告还款并支付利息

中恒信胜诉 | 不认可借款事实,中恒信路滢玉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判令被告还款并支付利息

  相比于金融借款机构,民间借贷以其灵活性、便利性等特点,填补了金融服务的空白。加之很多的民间借贷通常是基于个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建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可能有亲友关系、业务合作关系等,这种信任关系可以降低双方的风险和成本。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民间借贷具有一些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借款人和出借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时需要谨慎,避免陷入高利率、欺诈等问题。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工作中相识,原告向银行借款15万元,并将其中的14.5万元转接给被告。诉讼中,被告仅认可10万元借款事实。最终,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震主任团队路滢玉律师的帮助下,借款金额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令被告返款款项并支付利息。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本案中,原告出借给被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告因借款合同从原告处获得的14.5万元款项,应当返还原告。扣除已返还的11,961元后,被告尚应返还原告133,039元。被告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故被告应从2023年2月24日起,以133,039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支付原告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法院判决结果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返还原告133,039元及利息(以133,0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支付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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