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对罪犯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震主任、薛沼鑫律师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实务经验简要总结“缓刑”的相关内容,以及审查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
一、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
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二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适用缓刑的核心要件和最终依据。上述条件主要用以证明当事人情节较轻,具有悔改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或恶劣的社会影响,实践中承办法官往往会结合各种因素予以综合考量,当事人具备的有利条件越多,越能证明其社会危险性不大,对其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就越大。
《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缓刑的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根据《刑法》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三、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的审查
刑法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采取的是社区矫正,而相应的执行机构是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因此判处缓刑后是否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也是法院适用缓刑的一个重要因素。刘震主任、薛沼鑫认为,审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同样也需要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除了对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庭的常规调查之外,相关调查重点则应当放在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社区对被告人的相关评价,例如社区(邻里、同事)对被告人的评价是与人为善,还是令人害怕。另外,还需考虑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是否有执行缓刑硬件条件等。如果进行社会调查,得出的结论基本是积极、正面的,那么可以认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