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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汗蒸时发生意外,马晓雅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索赔

中恒信胜诉 | 汗蒸时发生意外,马晓雅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索赔

  经营场所对消费者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因误踩汗蒸池内碎裂瓷砖,导致人身损害,作为经营场所,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在中恒信马晓雅律师的帮助下,人民法院也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下文为对判决书要点内容的摘录。

 

  案件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告对其经营场所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而判断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中,故意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损害后果,但仍然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而过失则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损害结果,但却没有预见到而最终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故意与过失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积极地、恶意地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后者则并不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

 

  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经营性场所并不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甚至是排斥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而不是故意。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场所内因泡温泉而摔伤,被告亦不希望原告受伤,因而其不可能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只可能具有过失。过失的归责基础在于,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原本有预见的可能,但却没有预见的注意义务的欠缺。

 

  本案原告在正常泡温泉过程中因踩踏地砖而摔倒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排除系因地面瓷砖湿滑所致;另外,根据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工作人员电话录音以及原告提交的事发后地砖开裂状况可以合理判断,该地砖应本身即处于裂缝状态尚待维修;因从正常角度来考量,如该地砖此前处于完好无损状态,原告不可能将该瓷砖踩裂至事发时开裂程度。因此,本院认为无论事发时被告是否在其场所内张贴警示标语,其作为经营温泉场所的专业性经营机构,疏于对公共安全的管理与维护,在此温泉场所本身即存在一定危险系数的情况下,放任危险结果的可能发生,应就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某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医疗费2947.66元、交通费431元、误工费2000元、种牙治疗费62 599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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