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在很多情况下,通过劳动仲裁,就已经能够很好的解决劳动者用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但是,劳动仲裁也不是万能的。在仲裁裁决下达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中任意一方不认可劳动仲裁的结果,还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双方发生的劳动纠纷进行判决。
本案中,劳动者不认可仲裁结果,委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代理进行诉讼,并取得了满意的结果。
下文即是摘取部分判决书内容中法院对案件的裁判观点
法院裁判要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北京某公司主张劳动合同解除系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其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未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北京某公司单方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327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