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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肖静律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私自转款给第三者,配偶可全部追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转出方)违背忠诚义务,在未经对方同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向婚外异性(受让方)转账大额款项,系违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另一方可向上述款项受让人主张全额返还。围绕此类案件,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整理了婚姻夫妻财产之间的常见问题纠纷,为大家做律法解读。

 

中恒信研究 | 肖静律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私自转款给第三者,配偶可全部追回

  1.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向婚外异性大额转款的行为无效,配偶可主张全额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三种类型。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有配偶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婚外第三者构成不当得利,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有财产。

 

  2.夫妻一方婚内向异性大额转款,离婚后另一方可主张全额要回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向婚外异性赠与大额钱款的行为显然不是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该行为明显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现夫妻两人虽已离婚,但该状况并不影响两人仍可以共有财产,在相关当事人并无分割诉请的情况下,相应钱款应当恢复其原始状态,全额返还。

 

  3.接受方需返还转账金额全款,不存在夫妻单方财产一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而不属于按份共有,不存在份额一说。在没有离婚分割财产之前,若夫妻间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所有财产都同时属于双方,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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