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企业规模,越来越多的企业到农村租赁土地,将农用地转换成工业用地,而这,就产生了最近令大家比较关注的“以租代征”问题。
更有甚者,有些用地单位直接与村委会相勾结,村委会以村民的名义与用地单位签订租赁土地的协议,将农民的土地出租须知,这些都是属于“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为让民众避免受到“以租代征”的困扰,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对“以租代征”的表现形式、维权方法等方面为大家做律法解析。
一、为什么“以租代征”行为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对于不同用途的土地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
也就是说,除上述集体建设用地外,如果想将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就必须办理严格的审批手续,需要先将该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
因此,在未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之前,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二、“以租代征”的常见表现形式?
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
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
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
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三、遇到以租代征,如何维权?
第一,向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举报,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制止、查处;也可以书面请求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的法定职责。
第二,主张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依据该条规定主张,已经签订的租地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农民朋友可以收集好相关证据,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第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根据该条规定,政府以“以租代征”的形式强占农民土地后,农民朋友可以以侵犯自身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