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时,必须要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合法的补偿,严令禁止在未妥善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违规强制拆迁的行为。未依法进行补偿的土地被挂牌出售,是违法行为,征地未补偿不能出让,可以提起诉讼。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围绕这一主题整理了相关的裁判规则、专家观点以及法律法规,供读者参阅。
一、禁止“毛地”出让
“毛地”是相对于“净地”来说的。
净地,是指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等所必要的基本条件。
“毛地”是指拟出让的土地权属边界条件不清晰、或者未完成征收拆迁安置、或者不具备交付条件。毛地出让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法律权属不清晰,还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和拆迁补偿问题。在“毛地”出让时,原土地使用权人、原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的物权尚未消灭,出让后必然要设定新的土地使用权,这样势必会造成土地权属不清晰,物权错综复杂。由于法律关系混乱,很有可能引起出让各方的矛盾和纠纷。同时,“毛地”出让,相当于政府把拆迁补偿的工作变相转移给开发商,开发商出于逐利的心态,极易对房屋实施暴力拆迁,激发社会矛盾。
所以,在土地征收还未依法完成,地上还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下,土地是不能进行挂牌出让的。也就是说,禁止未进行拆迁平整的土地出让。
二、相关法律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第二条:“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此即通常所说的“三通一平”才能达到出让条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
综上,只有在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等各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可进行土地出让。
三、如何维权?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规划主管机构以及工作员提供“毛地”的,将依法给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处罚。
在土地使用权尚且存在却看到土地被出让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通过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土地违法查处,确认土地出让行为违法。
同时,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规定,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或者在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征收方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解决被征收人的补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