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高某与张某1于2017年6月16日登记结婚,2018年4月24日育有一女张某2。婚后双方因养育孩子、钱款支出及与双方父母关系等问题发生争执,且有动手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某2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婚后夫妻共同存款40万元共同分割,其中20万元给原告,归还原告结婚钻戒;4、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全职在家补偿费10万元;5、要求分割被告公积金账户232068.7元;6、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中恒信律师意见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本案中,未成年子女张某2年仅4岁,且自小跟随母亲高某生活,其父张某1虽有抚养意愿,但其常年在杭州上班,对张某2陪伴较少,考虑到张某2成长环境的稳定性及其与母亲高某已建立的牢固感情基础,张某2跟随母亲高某生活更利于其健康成长,故本院认定张某2由高某抚养,张某1每月给付抚养费,抚养费数额根据目前张某1的实际收入按30%的比例酌定3000元。
判决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一、准予高某与张某1离婚;二、婚生女张某2由高某抚养,张某1自二〇二二年九月起每月给付张某2抚养费3000元至张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张某1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高某76527元。四、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