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分割韩某名下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婚姻存续期间保单价值及收益。2.依法分割韩某名下企业年薪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及其他企业补充保险在婚姻存续期间个人缴付部分及收益。3.诉讼费韩某承担。一审法院判决:一、韩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某企业年金和保险现金价值合计54638.78元;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韩某名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单号***)的保险合同返还给韩某;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中恒信律师意见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中,韩某参加国网北京市电力企业年金计划,由工作单位开立年金账号,截至2021年1月底,韩某本人缴费59349.98元、收益5535.57元,其余为企业缴费、其他缴费。故一审法院结合前述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认定韩某本人缴费本金收益属于婚姻期间个人收入缴纳,并对该款项予以分割并无不妥,企业缴费和其他缴费形成的养老金应在韩某退休结算养老金后处理。
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