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谢某与陈某在漳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于2021年6月23日在漳平市民政局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双方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约定:夫妻双方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位于漳平市某场南侧3#1701室房产剩余按揭款29.6万元、装修贷款17万元、外债10万元等全部由陈某承担。现因陈某从2022年1月15日起未支付该款,故谢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判定陈某支付谢某从2022年1月份—2022年7月份的房产按揭费用,共计23000元。2、判定陈某支付谢某从2022年1月份―2022年7月份的装修贷款按揭费用,共计26700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陈某承担。
中恒信律师意见
谢某与陈某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谢某提供其偿还的2022年1月至4月份的房贷还款记录、2022年1至5月份的装修贷还款记录,陈某应依照协议约定支付上述款项。
判决结果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一、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谢某支付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的房贷按揭款13314.8元。二、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谢某支付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的装修贷按揭款19162元。三、驳回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